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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买“电脑” 拆开包裹是“水杯”
发布时间:2009-11-18 11: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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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丁某于2009年11月10日向聊城市消费者协会打电话反映,本月初在电视购物广告上获悉,北京国奥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电脑每台799元,另加邮费38元,共计837元。根据广告中提供的销售单位,消费者丁先生向该公司打电话订购了电视购物广告中推荐的电脑一台,并要求货到后验货付款。11月10日上午9时由当地特快投递员把货送到家,投递员要求,付款后才能拆箱验货,看着眼前的大箱子消费者丁某很无奈,只好先付了货款后在投递员在场的情况下,打开包装箱验货,箱子打开后丁先生楞了,原来里面装的不是电脑,竟是一只“水益升水杯”, 消费者丁某要求投递员把货款退还,投递员不肯,说这与我无关,我的职责是送货收款,你要找就找销售公司或我们投递公司,,消费者丁某在与投递员争执无果的情况下,随即拨打了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接到丁先生的电话后,随即接通投递员的电话并了解现场送到的货物的确不是电脑,但如要退货我不能做主。在此情况下消协工作人员又与北京国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并讲清了事情的经过。依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邮购、电视销售、网上销售、电话销售等方式销售的商品,与其事先向消费者的说明、承诺不一致有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要求退货,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合理费用,并不得向消费者收取折旧费和其他费用。该公司听了我市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人员讲解,愉快地答应三天退货到位,并且不收取丁先生货款,邮递费由该发货公司自负,一场电视购物纠纷圆满的得到解决。消费者丁先生感慨的说:“以后购物不能信广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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