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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购物发票时当心六大陷阱
发布时间:2010-1-4 14:35:59    
来源:宁波市消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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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后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持购物发票向商家进行换货或退换,对于发票的这一购物凭证功能,商家是清楚明白的。近一个时期,市消保委接到多个消费者投诉电话反映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达到不给消费者退换货的目的,在为消费者开具发票时做文章,设置一些陷阱,使消费者在权益受损时,即使有发票也难以正常获赔。为此,市消保委发布2009年第10号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索取购物发票时要当心常见的6种陷阱并采取相应对策。

陷阱一:借口当时没有发票,要求日后再取,以避开"7日内退换货"等规定。对策:消费者应要求商家当天开具发票或让商家写明购买日期及换取发票的时间,并加盖公章及签名。

陷阱二:发票上不填物品具体名称而以一些字母或代码代替,一旦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无法举证。对策:消费者要确认发票上所写的品名是自己所购商品全称及型号。

陷阱三:在发票上加盖降价或"打折商品售出一律不退"等字样。对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只有处理商品不享受"三包"售后服务,消费者购买的降价、打折商品是否属于处理品,应当时与商家确认清楚。

陷阱四:出现问题更换商品时,发票上不注明更换商品的新日期,导致更换来的新商品"三包"期缩短。对策:消费者要让商家在以前的购物发票上注明更换商品的新日期,而所换新商品的"三包"期应从更换日期算起。

陷阱五:以购销合同代替发票,一旦经营者撤柜,商场则称是私下交易,与商场无关。对策:消费者应确认开具发票的是柜台经营者还是商场,出现问题时就知道该找谁。此外,经营者撤柜后,商场应承担售后服务责任。

陷阱六:商家借口已给消费者优惠价格,在提供发票时,要消费者提供税金。对策:商家此举是有意逃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向消费者出具发票,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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