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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发布时间:2010-3-16 8:4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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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6月9日,工商部门接到小沙镇光华社区多位农户投诉,称他们购买的“秀水123”晚稻种发芽率低下,要求工商部门处理。经查,小沙农户所购买的“秀水123”晚稻种子系舟山市大地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销,该批种子已经流入定海、普陀两区多个乡镇。工商执法人员当即封存了该公司内尚未售出的同批晚稻种子,并会同舟山市农林局种子抽样员实施抽样送检。经浙江省种子质量检验站检验,该批种子发芽率仅48%,为不合格种子。事发后,舟山市大地种业有限公司在市区两级农林、工商部门的指导督促下,主动上门召回各进货单位尚未售出的稻种,并从不误农时角度出发,通过向农民补换合格种子、退还种子货款及补偿费用等方式,积极妥善处理好该起纠纷,合计补换种子、退款及补偿费用4万元,保证了农民催芽播种正常进行。

2、2009年5月18日,周先生向嵊泗县消保委投诉:他所在的渔船,于2009年4月16日至4月20日期间在王某修理厂对船用柴油机进行维修保养,更换了一些磨损的零部件,共计修理费6万元人民币。5月14日,渔船出海回来,发现新更换的缸套碎裂,渔船轮机员即联系王某。因王某离船泊地较远,无法立即前来更换缸套,王某又联系了船泊所在地小王(与王某无隶属关系)到船上更换缸套,并谈妥由周先生支付更换缸套费用700元。缸套更换后,渔船仅行驶1个多小时,新更换的柴油机连杆瓦卡死,轴承损坏严重,导致渔船无法行驶,要求赔偿。5月23日,消保委召集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等规定,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等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按各自的责任轻重程度予以承担损失赔偿。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承担2.6万元,小王和渔船各承担1.2万元。

3、2009年7月31日,刘先生在宁波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舟山店购买三包牛肉,每包18元。购买后发现该牛肉生产日期是2008年2月1日,保质期360天, 三包牛肉已过保质期。刘先生向超市提出按价款十倍赔偿不成,要求工商部门调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食品过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销售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经工商部门调解,超市同意按该牛肉价款的十倍赔偿给刘先生。

4、2009年3月25日,陈先生在定海新茂数码城118号摊位购买一台惠普“540”笔记本电脑,价格4040元。4月1日,发现触摸板无法使用,要求店方重新更换一台新电脑,店方要求陈先生提供完整外包装,否则不予更换,双方发生纠纷,要求工商部门调解。根据《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自售出后第8日至第15日内,微型计算机主机、外设商品出现规定性能故障时,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修理”。此案中,店方要求提供完整外包装来限制消费者换货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经过工商执法人员调解,商家同意更换一台新电脑,对此陈先生也表示接受。

5、2009年3月16日,Roger先生和胡女士在原沈家门海鲜夜排档17号摊位就餐时,该摊位经营户采取欺骗手段,将“美国红鱼”冒充 “黄鱼”诱导消费者消费。后经举报,我市价格主管部门对该夜排档经营户采取以价格低廉的美国红鱼充当高档的舟山黄鱼出售给消费者的违法情况进行了查实。该经营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等规定,我市价格主管部门责令该经营户立即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6、2009年1月15日、3月10日,普陀南海综合批发市场经营户童某分别从他人处购入“奉珠”牌三级黄豆酱油86箱(生产批号0181230)、“川车”牌“二锅头”50箱(生产批号20090208)、“老白干”20箱(生产批号20090308)、“四川二锅头”350箱(生产批号20090308),在其经营场所销售。2009年2月23日、3月24日,工商部门分别对上述商品进行了抽样送检,经舟山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验,上述商品均为不合格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工商部门对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375元、罚款23445元、没收不合格产品的处罚。

7、2009年1月,舟山市普陀山养润堂药店购入“灵芝孢子粉”等11种商品,通过自行印制的宣传单对这些商品作药用宣传,如:宣称“灵芝孢子粉”在治疗癌症中可以减少放疗与化疗的副作用,增强治疗效果,延长癌症患者的生存时间及减少癌细胞的转移等;“强力蛇鞭胶囊”可以调节肾上腺皮质功能,促进性腺功能,提高免疫力等。工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这些商品均未取得国药准字批号、保健品批号,其所宣传的功效属虚假夸大。同时,普陀山养润堂药店还通过向导游支付回扣等方式,使旅行社和导游带游客到该店购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工商部门对该店作出6万元的行政处罚。

8、2009年4月20日,邱小姐到定海人民中路欣欣灯饰店购买灯具,在沙发上休息时,店内一盏灯突然坠落,砸在她头上。邱小姐立刻在店方的陪同下去医院检查经检查颈椎受伤。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未果,要求工商部门调解。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璜、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有危险性因素的项目或者地方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因设施不完善或者因经营者疏于防范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经工商部门的多次调解,店方最终一次性补偿邱小姐各种费用共计17000元。

9、2009年3月23日,卫生部门对海力生集团曙光门诊部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 2008年12月13日至2009年3月15日期间,该门诊部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前提下,擅自对患者施行人工流产、引产终止妊娠和助产手术,同时,从事外科诊疗的温某、盛某尚未变更执业注册地点,属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等规定。卫生部门对该门诊部作出罚没款94006.6元及吊销妇科诊疗科目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10、2009年8月,宁波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舟山店开展长虹彩电以旧换新活动,明示消费者以旧电视机在该超市换购新彩电每台优惠600元。经工商部门查实该超市在活动前将长虹彩电主要机型的销售价格在原价基础上作了调整,如某型号液晶彩电调整前价格2399元,活动期间标注原价2999元;某型号液晶彩电调整前价格3099元,活动期间标注原价3299元。活动期间该超市共销售各类彩电90台,非法获利5859.69元。该超市在长虹彩电以旧换新活动中以虚构原价的方式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工商部门对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15859.69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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